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消防训练、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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