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使用借还制度

 

教学仪器使用借还制度

一、 任何人借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说明书、电教

器材等必须先办理借物手续(如借条、借物登记、实验通知单等),方可借出使用。

二、 各种演示实验上课教师应提前一天以上,学生实验提

前三天以上通知实验员,各种演示实验器材上课教师用后应立即归还,至迟不超过当天。

三、 教师确因教学及工作需要借用各种仪器(如万用表、

工具等),借还时间不应超过一周。任何人不得长期占用。

四、 借还各种仪器、器材,双方应仔细检查借物的完好状

况,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及损坏仪器的现象发生。

五、 在保证正常教学实验的原则下,校外借用(或本校教

职工借用不与本科教学)有关的资料、器材及仪器等必须先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时应督促归还。外单位借用可收取所借仪器金额3—10%的消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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