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坷与辉煌:中国社会保障变迁之路(一)
2010-3-4
摘要:中国社会保障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同其他任何制度体系一样,中国社会保障也经历了从产生、发展,到"文革"时期的重挫,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的恢复与重建。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结合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又深入地改革与整合,从而获得了快速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引导下,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建设得以全面推进。中国社会保障的未来指向应该是城乡一体,全民覆盖的小康福利社会。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进而为实现个人的发展权提供基本条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发展及变革的历史,展示了中国社会保障60年来坎坷的历程、辉煌的成就,同时亦揭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产生、发展,到变革与完善,期间经历了太多的坎坷与挫折。在1978年以前的前30年里,可以说是与计划经济基本相适应的保障模式。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受经济发展形势影响,中国的社会保障也随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1.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65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初创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战争年代解放区供给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当时满目疮痍、百废待兴而资源又十分匮乏的局势下,国家采取了优先发展工业、保障城市供给的策略,因此其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内容还涉及城镇居民。
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实际上以宪法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保障权利进行了明确,而且已经蕴含了社会保障的内容。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用了"劳动保险"而未使用国际上惯用的"社会保险",原因是保险制度针对劳动者,而没有涉及其他社会成员。《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疾病、工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待遇等项目。《条例》还对保险费的征集、管理和支配、保险项目及标准、保险实施范围、执行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财政支付,由财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支付,由全国总工会管理。由于当时达到退休条件的老人很少,缴费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月工资总额的比例)仅为3%,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相当于养老金占退休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为50%~70%。
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制度得以确立。根据1952年公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到了较好的医疗保障,且范围比《劳动保险条例》较广,待遇也稍优厚。 当时,劳动部是全国劳动保险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劳动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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