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井小等诉贾计生返还出借的名画案

 

串井小等诉贾计生返还出借的名画案

原告:串井小,男。

原告:串麦妮,女,系串井小之胞妹。

被告:贾计生,男。

二原告主张,其父亲生前收藏着一幅中堂画,画面是两只老鼠和一支蜡烛。画面的左上方有小字题跋,在题跋下面有"齐璜"二字。画面的左下方有"白石"二字的印鉴。图画所用的是宣纸,篇幅约126×50厘米。楹联系潘龄皋所书,上联为"新诗如洗出",下联为"好鸟不忘飞"。楹联亦是宣纸,篇幅约为126×25厘米。原告的父亲生前把此书画视为珍品慎重保存,从不外借。被告贾计生爱好美术,知道原告家有此书面。1971年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以欣赏为名,到原告家从串麦妮手中借走此书画。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在1991年两次向原告写有证明,其中1991年12月17日的证明写道:"本人大约在1970年从串井小家拿了一幅画,据说是齐白石画的,当时由于不在意,不慎丢失,特此证明。(什么时候找到,就及时归还)。"由于被告一直未归还此书画,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否则予以赔偿。

被告贾计生答辩称:我从串麦妮手中拿走画是事实,但不是我借的,是串麦妮赠与的。画面是一支蜡烛和两只老鼠,与原告诉称的画面一样。画的篇幅只有一尺多长,半尺宽,但没有潘龄皋的楹联。

「审判」

在本案审理中,内邱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到北京荣宝斋画苑咨询、估价。荣宝斋画苑答复:"因为没有原作,我们无法评估。但是齐白石的作品已列入国家文物,我们在经营中,对齐白石的作品收购价是25000元至3万元(每平方尺),拍卖价要在4万元以上,成交价是不能定的。"

内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计生借走原告所有的书画,理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如果确实不慎丢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称拿走的原告的画不是齐白石的真品,且篇幅只有半尺宽,一尺多长,举不出证据,不予认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计生归还借原告的齐白石的画及潘龄皋的楹联。

二、如果交不出以上原物,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赔偿原告齐白石名画的损失17.01万元。

三、潘龄皋楹联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保留原告对此楹联的追索权。

宣判后,被告贾计生不服,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不能认定画是齐白石的真作;起诉书中说是"潘林膏的对联",判决书中称是"潘龄皋的楹联",是无稽之谈,牵强附会;那幅画是被上诉人串麦妮于1971年主动送给我的,我送她一幅"牡丹双鸽图"作为交换。我早已丢失被上诉人串麦妮所赠之画,归还是不可能的。如要归还,串麦妮应先归还"牡丹双鸽图";一审法院依照证人王小兴的一面之词,认定画的尺寸约126×50厘米,是有意的夸大,实际的尺寸为一尺多长,半尺宽,纸张次劣,更没有题"齐璜"二字。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串井小、串麦妮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一审法院按每平方尺3万元的收购价判决,价格太低,应以4万元的最低拍卖价判决赔偿226800元。关于字画是否真迹以及尺寸大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在上诉人贾计生一方。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借走被上诉人的书画,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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