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修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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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08月29日
2000年4月29日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29日
生效日期:2000年09月01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效力状态:已被修订 2015-08-29[2]
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发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效力状态:已被修订 2000-04-29
通过会议: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3]1988年6月1日生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6月1日生效)
发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效力状态:已被修订 1995-08-29[4]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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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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