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侵权责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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