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问题及赔款理算指引

 

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问题及赔款理算指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方式、受害人索赔等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差异,直接影响机动车保险理赔,传统的赔款理算方式也因为区分强制保险理算和商业保险理算而发生巨大变化。为此,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强制保险实施后有关理赔的典型问题和赔款理算,制定如下指引,以期明确相关事宜。

一、机动车保险理赔须明确的疑异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强制保险和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存在几个理解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引起较普遍的疑异,为了统一认识,明确相关操作,加以分析如下:

(一)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究竟是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是否实行商业险所通用的责任比例原则?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强制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强制保险的赔偿不建立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事故,强制保险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按照《条例》,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一般事故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从这种区分来看,似乎又是按责赔偿。因此,需要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是不矛盾的,结合两者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突破了以往的比例责任,实行了简单的责任二分法,即将强制责任险项下的责任仅区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不再细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而是只要有责任,即按照损失与一般责任限额的对比来确定赔偿。对于无责任的,则按无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5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而不是5000元×70%=3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而不是3000×30%=900元,故赔偿900元。

强制保险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由强制保险保护社会公众和受害人利益的主旨决定的,它可以避免因为事故责任不均而使受害人赔偿受到影响的情况,符合"不因被保险人过错程度差异而影响受害人赔偿"的强制保险基本原则,是强制保险与传统商业车险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索赔"的处理

强制险中,受害人可否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尤其是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时,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强制保险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受害人不享有直接索赔权。但是,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强制保险理赔规程要点,下列情况下,发生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书面放弃索赔权利或向受害人出具书面授权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确定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代位索赔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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