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事业性质的还应当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

(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

(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

(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

(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第九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情况,逐步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行分级警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予以警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 (一)1年内有1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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