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
财政贴息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培植财源,省财政2004-2007年安排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资金。为规范此项资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县域工业园区,是指依据皖政办[2004]44号文件确认的县、县级市及原地改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所办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公平、统一规范、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挑选在园区建设和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经济指标,并根据园区现状,设定每个指标的权重,建立一定数学模型,计算出各园区的绩效分值,对县域工业园区进行考评。通过考评,确定对县域工业园区的奖励金额。
第四条此项资金用于县域工业园区贷款贴息奖励。
第五条考评及支持方式:基数加绩效,全面考评和重点考评相结合。
基数:对每个工业园区均给予一定的奖励基数。
绩效:挑选园区七个主要指标,每个指标设定不同的权重,按一定公式,计算出每一园区绩效分值。具体指标:基础设施投资、入园企业投资、工业总产值、上缴税收、实现财政收入、园区就业人数、综合测评。
第六条计算公式:
1、绩效分值公式: =
( 指i园区得分;指i园区j指标数额;指所有园区j指标的最大数额;指所有园区j指标的满分值;指i园区综合测评指标分值,由省财政根据各园区上报材料和考察确定)
2、补助金额公式:
( 指i园区补助金额;M指当年安排的园区资金总额;指当年安排的每个园区补助基数)
第七条 申报。各园区于每年2月1日前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如下材料:园区简介、管理水平等文字材料;园区上年度基础设施投资、入园企业投资、工业总产值、上缴税收、实现财政收入、园区就业人数等实绩表(表样附后)。
县(市、区)财政部门于3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部门(“基础设施投资、入园企业投资、工业总产值、园区就业人数”指标完成情况需中介机构证明,“上缴税收、实现财政收入”指标完成情况需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第八条 审核。省财政厅本着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数额测算,确定贴息奖励金额,下达支出预算(拨款)。
第九条县域工业园区要切实用好此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禁虚报、假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每年重点抽查部分园区,对上报材料和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县域重点工业园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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