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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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复试仿真

模拟三套题(一) ......................................................... 2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复试仿真

模拟三套题(二) ....................................................... 10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复试仿真

模拟三套题(三)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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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

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说明:本资料为2017复试学员内部使用,严格按照2017复试常考题型及难度全真模拟预测。 ————————————————————————————————————————

一、概念题

1. 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答案】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诞生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200(XXI号决议,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先后生效,这两个公约合称为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两公约都对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作了规定,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执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2.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3. 国际人权宪章

【答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最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4. 领海基线

【答案】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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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5. 空中劫持

【答案】空中劫持即劫持航空器犯罪,是1970年《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公约不仅明文规定了该罪的犯罪表现,也规定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起诉,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的原则。该罪行适用于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6.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附件B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7. 国家主权

【答案】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即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对外方面,主权表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8. 领水

【答案】领水是指属于一国领土的水域,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二、简答题

9. 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答案】从现代国际法来看,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体现。这一原则是条约法在条约效力方面的重要原则,具有丰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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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一般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泛采用,并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一一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在特定条件下,同各国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①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根据国家主权,条约当事国不能将条约义务加于第三国。但是,在严格的限制下,容许有例外。联合国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在此范围内,有必要保证作为第三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包括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对此特别明文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这些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为第三国创设义务规定了两个必备条件:

a.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②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在国际实践中,缔约国以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屡见不鲜。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对意大利和约第31条确定了一些属于阿尔巴尼亚的权利;又如《联合国宪章》第35条、第50条给予非会员国协商的权利;等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有三个必备条件:

a.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c.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

③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a.除非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b.如果经确定原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或变更之。

④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

对于某些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由于它所作的规定可能被许多第三国认为是应当或必须遵守的规则,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该规定被这些第三国反复遵行,从而使该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规则,所以第三国也有予以尊重的义务。如国际法委员会在1966年报告中曾闻述说“: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定或建立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其他国家有拘束力的制度,例如,关于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十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流和海道的各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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