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公法(国家领土、海洋法、条约法部分)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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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公法(国家领土、海洋法、条约法部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一)

说明:本资料为学员内部使用,整理汇编了2017考研复试重点题及历年复试常考题型。 ————————————————————————————————————————

一、概念题

1. 反报

【答案】反报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反报不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因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通常发生在外交、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交政策等领域。例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

2. 代办

【答案】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渴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3.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4.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5.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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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子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方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7.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8. 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

【答案】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任何一方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不具有可罚性,就不构成引渡的理由。当然,这不是说两国法律规定的罪名一定相同,只要两国法律规定的罪行之间实质相似即可。在此基础上,对所控诉的罪行要求惩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平等关系,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

二、简答题

9.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什么问题?它包括有那些内容?

【答案】(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国际法院的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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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国际法院依据哪些法律文件进行审判。

(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审判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有四类: ①国际条约,不论普通或特别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

④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少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至于“公允及善良”原则,则迄今尚未适用过。

10.简述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答案】(1)善意原则的概念

善意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经为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该原则的内容是“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2)善意原则的形成原因

这一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签订协议制定的,国际合作也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3)善意原则的内容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

②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的义务;

③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属于有效的国际协定下所负的义务;

④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

11.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

【答案】(1)安理会的性质

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

(2)安理会的组成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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