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举报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规定所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勾结院外人员违纪;

(六)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

(七)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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