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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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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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三).................... 33

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四)....................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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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说明:本资料为2017复试学员内部使用,终极模拟预测押题,实战检测复试复习效果。 ————————————————————————————————————————

一、概念题

1. 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3. 刑事代理

【答案】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埋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4.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5. 刑事简易程序

【答案】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6. 被告人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因受到刑事追究而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构成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的控诉,另一个是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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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7. 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信用及劳务不能用于出资。

8. 传闻证据

【答案】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指在法庭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或者在开庭时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转述。“传闻”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3)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10.简述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

【答案】(1)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不能成立的危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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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责任的分担

①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

④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⑤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证明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必须提供法律所要求的证据,否则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提供支持其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最后仍达不到证据要求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己达到确实、充分,足以作出有罪判决,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支持起诉的证据,即实行举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在证明标准上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力也有责任对证据进行庭内乃至庭外的调查核实。第一审法院的未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将由第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或改判。即使是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也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纠正错判。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和宣告无罪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同样应当承担证明职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时,与公诉案件一样,可以体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证据,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11.简述我国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

【答案】(1)我国辩护制度的含义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

①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②委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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