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刍议

 

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刍议

摘要残疾人乞讨和儿童乞讨在当今都市随处可见,其中有的是因生活困难迫于行乞,也不乏有许多残疾人和儿童被不法分子强迫行乞。鉴于强迫残疾人、儿童在当今社会发生的严重态势,本文就此罪名的相关争议进行了讨论。

??

?? 关键词暴力 胁迫 乞讨

?? 作者简介:武清华,法律硕士,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江勇,法律硕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南滨路派出所民警。

??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57-02??

?? 一、本罪罪名的争议

??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中第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对打击强迫乞讨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所规定犯罪罪名的确定,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P:一是将该罪命名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二是将该罪命名为“组织乞讨罪”;三是将该罪命名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007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笔者认为,该罪罪名定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一)符合确定罪名时应遵循的“合法性”、“概括性”和“科学性”原则?Q

?? “合法性”和“概括性”即要求在确定刑法罪名时,既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来确定罪名,同时又要求对该罪状进行高度的概括。《刑法修正案

(六)》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罪状的要素有三个?R:(1)实行行为,包括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2)犯罪对象,即残疾人和儿童;(3)犯罪对象的行为即“乞讨”。因此,将《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所规定的犯罪命名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更具有合理性。

?? (二)更能反映本罪的本质特征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情况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组织者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意愿,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另一种是在残疾人、儿童自愿的前提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情形。以上第一种情形的组织行为违背了被组织者的意愿,严重侵害了被组织的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因而为刑法所禁止;而第二种情形则并未违背被组织者的意愿,既未侵犯被组织的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也未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因而并未被刑法所禁止。如果将本条款命名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则不易区分上述两种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情形,容易使人产生误解。?S因此,笔者认为,将该罪罪名确定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更能反映该罪的本质。

?? 二、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的争论

?? (一)主观要件方面的争议

??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主要是,实施“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否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即成立本罪,而不要求行为人主

www.99jianzhu.com/包含内容:建筑图纸、PDF/word/ppt 流程,表格,案例,最新,免费下载,施工方案、工程书籍、建筑论文、合同表格、标准规范、CAD图纸等内容。


TOP最近更新内容

    长城小学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制度
    园林史名词解释
  • 上一篇:“幼师国培(2016)”学习心得
  • 下一篇:实践生态式教育活动的组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