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烟台海事局

 

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

日期:2011-04-26 来源:督察处点击次数:[298]

(交通部交督于字[1957]第339号文发布l957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规则规定交通部所属海上机动船舶,在中国沿海台风季节中,防御风力在6级以上台风的操作方法的程序。

第二条中国沿海的台风盛行季节是:

(1)珠江口以南包括海南岛和北部湾(东京湾)--5至11月。

(2)珠江口到福州包括台湾海峡--6至10月。

(3)福州以北到渤海湾包括黄海、东海--7至9月。

第三条海上船舶的防台组织,应依照"海上船舶船员职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在台风威胁中为了分头进行迅速做好防御,在船长统一领导下,具体分工如下:

(1)甲板部:大副组、二副组、三副组分头进行检查工作。

(2)机舱部:在轮机长指导下进行检查工作。

(3)业务部:在大副指导下进行检查工作。

第四条大副应支配足够水手至二副组、三副组进行工作,并应对二副组三副组以及业务部的防御工作,进行一次最后检查。

第五条轮机长应对机舱部作的防御工作进行一次最后检查。

第六条台风季节期间,船舶有关防台的设备和属具,其技术状况态度正常保持符合"船舶技术操作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船员和港航管理机关有关调度、机务、监督、供应、通信等部门的执行人员应熟悉本规则。

第八条船长有责组织船员学习并正确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台风季节期间的工作

第九条船舶有关防台的设备和属具应于台风季节来临的前一个月作一次系统的检查:

(1)系泊设备--锚具、锚链、起锚机、太平缆、缆绳、碰垫工具、制链设备、锚浮标、备件。

(2)操舵设备--操舵仪、传动装置、舵机、缓冲工具、手舵装置、备件。

(3)通信设备--主收发讯机、应急收发讯机、救生艇无线电台、应急蓄电池、主及应急天线无线电测向仪、内部通信设备如车钟、话管、电话、联系信号。

(4)水密装置--水密门、窗、舷门、人孔盖和风斗、空气管、锚链管的封闭工具。

(5)货舱用具--舱盖布、压条、木楔、绊绳。

(6)排水设备一甲板排水门孔、排水管系、排水泵、污水沟和锚链舱排水装置、排水管隔截凡尔、黄蜂巢。

(7)撇油装置--撤油箱和管系(或油袋)镇浪油、撒油孔。

(8)海损急救设备--海损急救物料。防水席、抛绳枪和其附件。

(9)其他甲板设备一工具物料箱、卷缆车、救生艇、救生筏。

第十条台风季节来临的一个月前,举行一次紧急操舵演习和防堵塞演习,并检验有关应用工具。

第十一条台风季节中每日应照下列规定按时抄收气象报告及象气(如台风、大风警告)等电报。 (I)福州以南:在航行中或在无航务电台的港湾停泊时,抄收广州、上海、香港、马尼拉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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