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行政监察
行政关系
行政拘留
说明理由
制度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生自由的一种处罚。 说明理由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又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一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行政附带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民事诉讼 活动。
我国行政
法法源的
种类
行政诉讼
第三人
审计监督
狭义的执
行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责任
羁束行政
行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行政补偿 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确认
狭义的行
政征收
行政事实
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
的公定力
排他性许
可
直接强制
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律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某个人或组织或得该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申请都不能再获得的许可 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已达到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
的公定力
听证制度
诉讼代表
人
行政命令
行政救济
自由裁量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证据保全
行政法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行政追偿
抽象行政
行为
依申请行
政行为
行政合同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行政关系
公务员
行政立法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律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在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对其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了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
行政复议 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级别管辖 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成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
行政指导 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
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当 行政复议机关 相对人参与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受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遇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 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
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做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意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的特征
1、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2、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3、授意性行政行为。
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赔偿。
4、其他间接行为所导致损害:行政合同问题;受益行政行为问题。
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 2、协助公物。3、维护公益。
4、接受行政监督。 5、提供真实信息。 6、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时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2、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不可变更力。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复议的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必须是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复议的依据合法。复议机关的裁决、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活动均需依法进行。
3、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本身是一种程序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告知制度及其内容
1、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2、内容:告知决定、告知权利、告知其他事项。
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3、信访制度
4、行政赔偿 5、行政补偿
行政处罚的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
行政救济的特征。
1、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
4、一种直接的救济,既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命令行为,侵权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等,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对象是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
1、超越权限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5、违背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一般基本要素
1、主体应当合法2、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时效条件: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为超过追溯时效。
行政行为的特性
公共服务、从属法律、裁量、单方意志、效力先定、强制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1、选择合同相对人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会解除合同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行政赔偿的特征
1、国家的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赔偿
4、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的行为标准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害人的损失。
2、返还财产: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使相对人受到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4、精神赔偿:违法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其他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行政公正原则
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
在学理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是行政行为在内容上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不徇私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假公济私,对行政相对方不厚此薄彼。
不存偏见:不能让先入之见影响对人及相关事项,尽量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
不同对待。
不武断专横:在行使裁量权时,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避免主观、任意。
2、程序公正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不单方接触
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行政行为生效规章的种类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公告生效
4、附条件生效
我国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被告负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5、不适用调解
6、司法变更权有限
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途径
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行政处罚的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的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行为符合立法目的
2、符合自认规律
3、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行政行为必须是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 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即可被撤销。
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
3、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4、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5、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的
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法律:
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它作为行政法的渊源,调整着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广泛的行政社会关系。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行政法法源,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6、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比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解释一般仅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这种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9、条约与协议:
有的条约、协议涉及国内行政管理,成为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 2、告知 3、调查 4、听证
5、说明理由 6、辩论 7、回避制度8、职能分离
9、信息公开 10、不单方接触 11、时效 12、行政救济
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制,保持二者处于湿度的比例。
2、改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和法律后果
条件:
1、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受威胁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法定 2、公开、公正 3、与预防相结合 4、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比例和适当 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效率 8、协助执行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参与、了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陈述、申辩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抵制违法行政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
1、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活动中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得为之。
在我国,法律保留分为法律绝对保留和法律相对保留
属绝对保留的事项,在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规定。
属相对保留的事项,在法律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的行政法予以规范。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行政,即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
行政不得违法,即无论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联系实际对法律保留原则展开论述。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 公民权利与公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的影响越来越大。
作用:
1、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是行政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内容:
1、行政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行为内容、过程、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程序公正: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因素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益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 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 之内,而且要保持两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 的不利后果。
5、尊重和保障人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应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其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予以考量的主要因素。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1、行政行为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加以解决,通过法院法程序是当事人选 择的最终机制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公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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