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行政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气压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名)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即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对行政诉讼的规定,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国际条约和法律解释等。
(名)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及厉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名)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名)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名)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即初法律特别列举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都属于其管辖的地域管辖制度。
(名)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的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方式。
单,名)选择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原告的选择而确定。
(名)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名)不动产:是指在位置上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能、价值、改变的财产。
(名)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一个裁定或者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名)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有其他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关系啊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种管辖形式。
(名)指定管辖:是指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是两个以上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制定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管辖。
(名)管辖权的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名)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法院受理起诉后的法定时间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名)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名)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名)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其推选或在制定期限内未选定而由人民法院指定期中1-5人代表众多原告进行诉讼的人,以及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的人。
(名)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法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法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名)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的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的行政委托情况下的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由(批准机关)
做行政诉讼被告。
(法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名)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
(名)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同样的)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名)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名)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
(法条)《2015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计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名)立案登记: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比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收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查看。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4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节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数额两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法条,多)再审事由。《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监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节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名)撤诉:是原告或上诉人在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制度。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条)《撤诉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加以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条)《撤诉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简易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
(名)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全的措施。 (名)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确定前裁定由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预先给付对方财务或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
(名)审理程序的延阻:是指因特殊原因使诉讼活动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而出现的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情形。
(名)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使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
(名)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开始后,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不得已结束诉讼的制度。
(法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1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法条)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以下三种情况下,确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名)行政诉讼合并审理制度:是指同一个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具有一定牵连性或相似性的行政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在设计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法条)《2015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公民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在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条)《2015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通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条)《2015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名)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名)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名)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名)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手段所反映出的音响、影响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名)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名)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滚的事实的陈述。 (名)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名)鉴定意见: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意见。
(名)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名)现场笔录:专指行政机关机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又称为当场记录。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的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2015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名)撤销之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诉讼。 (法条)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名)在我国,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无效的诉讼。
(名)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尤其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标准。
(名)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名)行政诉讼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法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形: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理由不成立。
(法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
(法条)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74条将‘情况判决’纳入了确认判决的范畴,即‘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却不能撤销行政行为。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名)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责令被告嫌弃履行法定之策的判决。
(法条)《2015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之策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名)确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无效的一种判决形式。
(名)变更判决:指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后,直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判决。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却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判决)。
(法条)《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家中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被告的权益。
(名)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名)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名)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名)行政诉讼裁判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裁定,调节书,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时,由执行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法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款对此予以明确:申请人是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节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名)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执行不能继续,执行程序需要暂时中止或永久终结的现象。
(名)执行补救: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需要已执行的事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
(名)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欣慰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名)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权限分工。
(法条)行政诉讼第99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法条)原《行政诉讼法》第72条对涉外行政诉讼中国际条约的适用做了规定: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名)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宽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去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名)行政赔偿主体:即行政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赔偿请求人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名)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名)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选择
(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诞生,2014年11月修订了《2015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单)可否适用调节不同。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不适用调节),只有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才可以调节。
(单)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单)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第61条对民、行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的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单)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法系统。
(单)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单)以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单)以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与(任意管辖)。 (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单)一些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单)(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单)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
(单,名)选择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原告的选择而确定。
(单)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
(单)《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
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单)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单)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单)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高资格)。 (单)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高),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单)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单)如果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为)共同被告。
(单)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其被告资格转移给(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单)我国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三类:(法定代理人)(制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单)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单)因不动产提起速速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单)行政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
(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单)人民法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单)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单)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单)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且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遵循(公开审判的原则)
(单)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书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单)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节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再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单)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单)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发现原生效裁判或调节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裁判正确的,(维持原生效裁判)。
(单)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届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再审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单)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再审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单)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收据。
(单)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单)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
(单)我国行政诉讼基本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
(单)第二审人民法院运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作出两种类型的裁决(驳回上诉)(依法改判)。
(单)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应当)裁定撤销原种植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单)对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单)执行阻却包括以下三种:即(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
(单)执行补救包括:执行回转,再执行。
(单)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期限,不受一般审理期限的限制,因此,(审限可适当延长)。
(单)在行政诉讼中,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来转化实施世贸组织规则。
(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对此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技术大致有3种:(概括式)(列举式)(结合式)。
(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多)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诉讼。
(简,多)发生哪些情形,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节书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答: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多)在种类上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多)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可以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行政协议)的履行及补偿判决七种形式。
(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官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提出。
(简)目前中国行政诉讼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a对行政处罚不服的。B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D对某些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所有权决定不服的。E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F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情提起的诉讼: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简)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a《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b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C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D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f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简答)中级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包括:a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应为提起诉讼的案件。B海关处理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D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简)简述行政诉讼被告具有的特征?
答: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2、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简)简述经过行政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几种情况?
答: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简)简述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答:1、派出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都有被告资格。派出机构则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与需要而设立的派出机构。2、派出机构是否被告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
(简)简述行政第三人的特点?
答:1、第二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简)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哪几种?
答: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的当事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行为,非被告的行政行为可以是第三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书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6、因利害关系人提起速速的行政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7、应当追加被告而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简)起诉的一般条件?
答: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人民法院通过各方面的审查,做出以下结果:
答: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起诉状内容或者其他材料有欠缺或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知道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
料及期限。5、对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起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简)简述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前的准备。
答:1、组成合议庭。2、交换诉状。3、处理管辖异议。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5、审查并确定其他内容。
(简)简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答:1、开庭准备。2、宣布开庭审理。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宣读判决裁定。 (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判:
答:1、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重审。4、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5、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或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处理。
(简)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监察院申请抗诉或者监察建议?
答: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简,多)发生哪些情形,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节书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答: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
答:1、行政诉讼证据 的证明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证据通常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
3、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答:1、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的标准
答: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系第二次法律适用。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最终性。
(简)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答:1、层级冲突适用原则: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法律规范优于底层法律规范。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采用的办法是送请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3、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旧法冲突适应规则应当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5人际冲突适用原则。6、国际冲突适用原则。
(简)行政诉讼判决的特征?
答:1、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处理。2、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是国家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集中体现。3、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简)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能适用撤销判决或履行职责的判决,只能作出确认违法的情形:1、被诉行
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2、被告改变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简)依法改判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原判决热热闹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法规错误。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清事实后改判。
(简、多)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简)行政诉讼的决定主要有哪些
答: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作出再审的决定。4.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简)简述执行适当原则。
是指执行中应当用最轻微的方法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1、有多种执行措施均可实现执行目的时,应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2、在执行中应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
(简)行政诉讼的裁判执行的条件?
答:行政诉讼裁判执行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因此必须为执行设定一定的条件,否则很容易侵害被执行人的权利。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人要在法定的失效内申请执行。
(简)简述非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
答: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申请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执行独享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简)简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程序。
答:1、申请与受理。2、审查。3、通知履行。4、强制执行。
(简)简述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答:1、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原则。3、对等原则。
(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损害结果要件。4、法律要件。
(简)行政赔偿范围。
答:一、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答: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答: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行和违法性。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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