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
来源:《幼儿教育》作者:唐纯林 谭如冰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A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它将对我国员工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就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谈谈《劳动合同法》对管理的影响。
一、目前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1·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目前,我国幼儿园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普遍较低。据笔者了解,除京、沪、苏、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签约率较高外,其他地区的幼儿园与员工签证书面劳动合同的较少,大多是口头约定。这主要与办园模式的变迁有关,原来的幼儿园大多是公办的,教师都有编制,不存在劳动合同问题。自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如何规范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定,很多民办幼儿园的员工没有获得劳动合同。另外,很多公办园也没有与非编制员工签证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短、合同文术不规范
虽然有些幼儿园也会与员工签证劳动合同,但是一般是一年一签,员工相对被动,而且很多幼儿园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并不规范。比如,笔者在某幼儿园看到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全文仅 300余字,除约定薪酬之外,其余的条款全是约定员工的责任,所以该园员工都不希望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同样存在于公办园非编制员工的劳动合同中。
3·工薪酬水平低
教育行业的薪酬水平普遍较低,《2007年度广东省薪酬福利调查报告》所列29大行业薪酬水平排名中,"培训/教育/学术科研"列第28位。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薪酬水平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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