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的立法现状分析

 

法律天地

霸王条款的立法现状分析

王宏军

要:霸王条款是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中消协虽然对霸王条款进行了多次点评,但回应者甚少。中消协及理

论界都呼吁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门立法。在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门立法前,有必要对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基于对相关法律的归纳和分析,我国霸王条款的立法现状,可以总结为“空、泛、散、乱”这四个特点。

关键词:霸王条款合同立法现状从2003年7月开始,中消协陆续对电信、邮政、房地产、汽车等多个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多次公开点评,但这些霸王条款至今仍有一多半没有修改。[1]对此,中消协表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来约束商家对格式条款的制定。[1]要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门立法,应该对霸王条款的立法现状有全面的了解。[1]霸王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分别具有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和不公平条款的特征,本文相应地从这三个角度对霸王条款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在形式上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standardcon-tractclause),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纵观被中消协所点评的霸王条款,它们无一不是事先印好、只等消费者签字、而且对所有消费者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格式化或标准化是十九世纪工业革命的产物。当时,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易的

标准化,相关的交易条件也开始批量化、

标准化、格式化。统一的生产和交易标准使交易双方节省了交易成本和时间,简化了交易程序,既对交易双方有利,也对

以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经济有利。但是,

为目标的经济个体总是尽其所能、转嫁金融规制法律应该构建打击非法民间金融制度体系。首先,明确规定合理民间金融与非法民间金融的界限。其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民间金融进行严厉制裁,以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最后,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民间金融引发的洗钱、地下赌博和暴力犯罪等行为,以实现民间金融事先与事后

规制与引导的联动。控制、(五)构建民间金融监管制度。民间金融的两面性与高风险性要求加强监管,强化监管也是控制其风险发生前提

首先应构建条件。为强化民间金融监管,

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制度,因民间金融运行的特殊性,建议成立专门民间金融监

风险和责任。因为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且不与对方协商的特点,所以往往沦为转嫁风险和责任的主要手段。当格式条款被用来转嫁风险时,其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对交易者合同权益的侵害,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

各国法律都对格式合同或格式害。因此,

条款进行规范,限制其损害性的应用。

我国对格式条款做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是《合同法》。《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对格式条款的成立和定

效力、解释做出了规定。第39条第1义、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旨在确立格式条款的成立要件,其核心要件是“合理提请对方注意”。但与国外立法相比,该款没有明确规定未满足成立要件时的法律后果,立法上的这一疏漏无疑会增加司法上的困难。第39条第2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这一定义,格式条款有三个特征,即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及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

《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分别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做出了规定。第管机构。其次,加强对民间金融日常监测,定期发布民间金融运行情况与发展趋势提示等信息。最后,构建民间金融经营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监管。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和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以湘

阶段性成果;西地区非法集资事件为例》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制度规范研究》(2009ZK317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全球打响中小企业保卫战:开拓市场为重中

[EB/0L]http://finance.sina.com.

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任、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做出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条是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并分别从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方面限制了格式条款的滥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以格式条款而非格式合同作为规范对象,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从合同条款的形式上而言,合同可分为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混合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皆为格式条款的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皆非格式条款的合同,混合合同则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合同。若法律仅以格式合同为规范对象,则势必造成混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国《合同法》从格式条款的角度立法,做到了立法上的细密谨慎,使任何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

二、霸王条款是免责条款

霸王条款在形式上是格式条款,而在内容上,霸王条款又是免责条款,几乎

cn/world/gjjj/20090922/11026779042.shtml

【2】李明贤,匡远配第111页。

【2】杨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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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龙玉国其防范策略研究[J]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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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风险分析和监管探索2005年第1期第105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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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

两型社会建设的金融支

2008年第5期

撑体系构建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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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吉首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学本科生/曾用名谭喜祥,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吉首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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