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作用

 

目 录

1.提纲………………………………………………………………………………………2页

2.摘要………………………………………………………………………………………3页

3.关键词……………………………………………………………………………………3页

4.正文……………………………………………………………………………………3-7页

5.注释………………………………………………………………………………………7页

6.参考文献…………………………………………………………………………………7页1

提 纲

一、本论。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自身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规化管理是我国行政机关的总体目标之一,并且是现今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目标追求和发展战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行政机关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促进行政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二、分论。

1、行政机关正规化管理概述

2、《行政法》的定义和作用

3、我国行政机关的现状

4、我国行政机关问题的成因分析

5、行政机关提高的途径

三、结论。

面对新世纪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法规的健全和行政机关执法为民将越来越完善,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如何把握机遇和优势,处理好困境和挑战,通过法律规范自身素质、提高行政能力和公信力,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的共识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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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作用

摘要: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自身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规化管理是我国行政机关的总体目标之一,并且是现今世界各国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追求和发展战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行政机关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自身管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世纪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行政机关如何把握、处理好困境和挑战,通过法律规范自己,提高自身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出自己应做的贡献。

关键词:行政机关 立法 行政法 管理

一、行政机关正规化管理概述

(一)行政行为规范的涵义

行政行为的规范,是行政机关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法制管理起步较晚,从理论到实践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包括行政行为规范化概念的本身,目前还处于研究更新之中。从目前的成果来看,对行政行为规范的概念大致有一下几种认定:

1、内容说,认为行政行为正规化,就是要建立起科学、配套、统一、符合行政机关法制实际的管理机制和管理规范;

2、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正规化,就是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中,在自身的组织建设、协议管理上更好地履行对社会管理的职能;

3、目标说,所谓行政机关行为正规化,是通过以正式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现对行政机关全方位的规范化管理,使队伍达到高度的集中统一、整齐协调一致的最佳状态;

4、本质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化是法制基础上的规范化,因此行政机关正规化就是行政机关法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法制化。

从人们公认的界定看,所谓正规化就是符合社会公认标准,它强调的要达到一种公认的状态和效果。行政机关有自身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能,根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通过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使行政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能,根据自身性质和特点,通过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使行政队伍法制化、规范化。

(二)行政机关正规化管理的意义

行政机关正规化是相对于传统体制和运行机制而提出来的。正规化之所以成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战略措施,是由当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自身规律共同决定的结果。表现在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正规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管理事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环境的急剧变革,给行政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要求行政工作必须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以适应新的要求。当前在行政工作和队伍管理中,思想观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队伍素质、执法水平、基层工作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状态,都从客观上对执法队伍自身管理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正规化管理是行政机关法制当代发展的主题;

2、行政机关正规化管理是国家推动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3

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加强。法制程度提高、法制环境的改善对行政机关法制的自身管理和执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法制直接面向社会,其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广大人命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行为直接起引导、示范作用。这就要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指导日常工作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治警、依法行政;

3、行政机关正规化管理是由行政机关法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制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法制基本职能的充分发挥,必须集中统一和指挥,强调组织纪律和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复杂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这些都对行政机关法制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4、行政机关正规化建设是从传统走向科学的必经之路,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经验型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和要求,通过科学的工作分工和有效的组织协调实现组织目标,执法工作的建设和发展也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革命性变革,也就是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

二、行政法的定义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三)作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因为宪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宪法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连秩序都没有,限制权力干什么;

2、限制行政权。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限制行政权。限制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这样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宪法就行了。限制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行 4

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防止滥用权力。现在是不作为,有两种情况。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为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限制。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治。

3、保障人权。

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从两层面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是行政处罚不都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保护,也有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现状

(一)我国行政机关的基本成效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行政机关虽已日趋成熟,在各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其主要成果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若干关于行政机关干部建设和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尤其是近些年来,为深入开展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政队伍和工作趋于规范,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从录用到在职管理及离退休等诸人事环节,都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尤其是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加速了队伍建设规范化的步伐;

3、行政机关正规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开始重视。近年来,行政机关正规化研究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出版了大量书刊,并在刊物上发表了一大批有关正规化的学术论文,为我国行政机关正规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行政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仍时常出现问题。虽然我国行政法取得了一些成效,与发达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成功经验相比,还存在诸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长远性总体发展规划。行政行为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远建设。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考虑,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规化。但是,我国的行政机关明确提出法律法规化也仅仅二十多年,至今仍缺少一个思路清晰、任务明确的发展规划,对行政行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内容标准、具体措施及工作步聚等重大问题,都缺少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规范化建设的盲目性。许多基层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总结的规范化建设经验和做法,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实效性,但大多是微观的措施和短期行为,缺少整体规划和及时指导,容易造成低层次、低水平执法的恶性循环,效果不明显;

2、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最突出的是缺乏组织法规,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及基层单位的职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以及不同警种、不同警务机关的行政与执法的法规、工作制度、办事程序等。目前我国的行政工作体制依然沿用国家行政机关的构架,突出不了行政机关的特点,而且极易形成构架庞杂,人浮于事的现象;

3、行政行为缺乏力度。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措施,在统一的意识下共同实施,追求的是公序中做了重大贡献。但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适应不了形势和工作的需要问题不容回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耍特权、搞不正之风、徇私枉法、办人情案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公仆的形象和群众关系。

四、我国行政机关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理论、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进程是缓慢的,许多方面的工作还是不尽人意的。形成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建设虽然从建国初期就开始着手,但真正意义的起步还是近些年。回顾半个世纪以来的 5

规范化建设历程,我们明显地感觉行政执法方面缺少自觉、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虽然取得一些理论研究的成果,但大多数基层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的总结,缺少理性的思考和提升。而且这些研究成果缺少预见性和创新,时代感和超前性不强,对基层关心的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难以回答。国家相关机关虽然出台了一些行政机关正规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和发达国家相比,零散而不系统。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必然难以对新形势下的许多重大问题难以做出清晰的指导,更难以对社会的和谐构建作出科学的、有效的筹划。理论研究滞后,除了主观上的原因外,也和行政机关法制整体上忽视理论研究、研究人员不多、缺乏统一组织有着直接关系。尤其在基层行政机关,理论研究的意识不强,调研队伍和激励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了理论的发展;

(二)行政工作特殊性的局限。行政行为虽然起步较早,但是进程缓慢。近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产生上述问题和影响行政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体制不统一,这也是制约行政机关的难点和“瓶颈”。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大多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虽然它具有许多优势,但随着时代的进程,也反应出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和行政工作的需要。要加快行政机关正规化建设的进程,必须研究和解决这个难点问题;

(三)体制不统一也是一个问题所在,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集中统一难以实现。集中统一是规范化的基本特征,实现规范化建设,必须在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中达到统一规范的最佳状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其职能权限不尽一致,许多规范和标准难以统一,即使统一了也难以贯彻执行;

2、人事管理工作难以统一规范。少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应该继续担任和留守,应尽快调出部门,使新鲜的血液胜任。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急需的人员调不进来,不合适人员又调不出去。由于现行的体制所限,造成了队伍素质不高的现象;

3、在工作方面政令不畅。由于现行体制不统一,上下机构设置和职能不对口,导致各地机构设置不统一、政令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在基层反映尤其突出。

五、行政机关行为提高的途径

行政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求符合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体现鲜明的特色,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之外。重要的是很抓落实,必须在今后一段时间抓好行政队伍建设,应注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行政队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行政人员的头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体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行政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制度,健全双重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主管、协管的职责权限。任免行政机关法制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先要征得上一级行政机关党委同意。完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制度,选好配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引咎迟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深化行政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设置执法人员职务序列,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

(四)加强教育训练工作,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积极创新教育训练机制,改进教育训练方法,全面落实上岗前必训、职务晋升必训、阶段性必训制度,提高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技能;

(五)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面对的社会面涉及之广、影响程度之深,都是其它专项工作无 6

法企及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涉及整改和完善的内容必将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卓有成效地开展规范化建设,必须进行总体设计、统一规划,制定出具有指导性、整体性和连续性的实施计划;

(六)最后,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制约和指导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风向标,但并不等于有了规范和制度就可以实现规范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其贯彻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出法定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行为的其它行为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它是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是促进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工作落实,实现工作目标和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版。

2、黄竹胜主编《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版。

3、胡锦光主编《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

4、姜文赞主编《行政论坛》,中国行政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版。

5、《行政法》主编:江平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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