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十不烧”的规定
(一)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
作业。
(二)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竟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不准进行焊、割。
(三)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四)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五)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
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六)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
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
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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