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纲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二、撤销权成立要件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
2、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优先受偿是司法实践中的需要
1、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能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
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对每个债权人是平等和公平的。
四、结论
摘要: 法律 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即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以此消除债权人对责任财产的积极 影响 。撤销权制度是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它和代位权制度一样均是保障合同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均应明确,才能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资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现象。传统的民法 理论 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某一债权人取回了财产和利益,应当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均受偿。如果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冒着给自己增加额外负担的风险向法院提起诉讼,得优先受偿追回的财产或利益,就会极大地调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从而启动撤销权的运行,以达立法设立的初衷。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以他的全部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当中是平等的、公平的。因此,为了促使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很有必要。同时为维护 社会 主义的 经济 秩序,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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