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代销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销售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新颁布的 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 应用 指南均对这两种代销方式作出了适当调整,其中变动较大的是视同买断代销的有关核算。一、视同买断代销原《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解释:“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对受托方的有关会计处理虽然未作说明,根据其关联性应该按购入商品处理。[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双方协议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乙公司后卖出800件,每件实际销售价格为120元(不含税)。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800件的货款及税金。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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