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日本商法的(日语)语言特征
【摘 要】笔者对平成二十年六月六日的日本商法,对日本商法词汇,语法中的句型,句式结构以及句子的逻辑进行总结。同时,从日本商法作为法律的特征形成的原因。笔者发现日本商法中存在大量的音读汉字词汇,但是外来语和混合语却很少。日本商法中的语言具有很高的逻辑性和严密性,体现其作为行为规范的工具语言的要求明确具体而又不失高度的概括性。法律,尤其是成文法,都程度不一会有一定的落后于时代要求性,因此法律制定者一定要诉求法律条文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这样就同时必须要求法律语言存在大量命题性或假设性句型和内容。
【关键词】日本商法 语言特征 日语词汇
【中图分类号】h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11-0088-01
日本的六法全书,指日本现行的成文法,一般认为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特别法律。随着中日交流的不断拓展和深化,双方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因此日本商法逐渐进入中日两国商务人士的视线,在双方的协议合同中甚至约定为准据法。但是,日本商法作为法律,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具有的特点外,还具备民商法的独特特点。因此,有必要对日本商法从日语语言特征的层面进行研究、比较、分析、对比。
一、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必须要求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实行。而语言的研究则是从语言的声音、构造、形态、文法、句法、含义等方面进行分析的一种智力活动。但是也有一定例外,法律也规定了沉默权等有关语言使用的规范。
二、日语商法中日语词汇的特点
1.法律用语精炼、规范,不同词汇之间有细微而又严格的区分。
法律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要求法律用语精炼、规范,不同词汇之间有细微而又有严格的区分。如日语的过料に処する就不能简单译成处以罚款。因为科料和过料虽同表示为罚款,其意思上又有细微区别,若说刑事罚款则必需用科料,若是行政罚款,则用过料即可。(日本商法)第十三条前条第一項の規定に違反した者は、百万円以下の過料に処する。译文:第十三条 违反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一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過料、過失罪科に課する金品。①江戸時代、庶民の刑として過失の償いにださせた金銭。②現在、軽い禁令を犯した者に支払わせる金銭。秩序罰?懲戒罰?執行罰としての過料がある。科料と違って刑法上の刑罰ではない。過ち量。译文:过料是针对过失违法行为所处的财物罚款。①江户时代,作为过失的补偿所交付金钱的平民刑。②现在,针对让违反轻微禁令者所交付金钱。与科料不同,并不是刑法上的刑罚。科料、①罪科をあがなうための金品。②刑法の規定する主刑の一つで、軽微な犯罪に課する財産刑。現行刑法では千円以上一万円未満。とがりょう。译文:科料是指①用于赎罪的财物②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对轻微犯罪课以的财产刑。现行刑法规定为一千日元以上不满一万日元。罰金、①罰として出させる金銭。制裁として出させる金銭。②財産刑の一。犯罪の処罰として課する金銭。現行刑法では一万円以上。译文:罚金①作为惩罚所交付的金钱。作为制裁所交付的金钱。②财产刑之一。作为犯罪的处罚而课以的金钱。现行刑法规定一万日元以上。
2.汉语词汇与日语中的汉字词汇含义有出入
中日文都使用汉字,很多汉语词在中文和日文的使用傍边意义都相近,但同时,很多词也有不同的内涵,有些词汇在中文傍边是妇幼皆知的基本词汇,但是,到了日文傍边,就颇有可能成为不常见的词,其中有一些作为法令词汇经常出现,比如中文的债权债务抵消结算,在日本商法中交互計算的表达。比如中文的隐名协会,在日本商法中有匿名组合的说法。
三、法律日语句子的特点
1.逻辑严密,具体罗列与抽象概括相结合。
比如:日本商法第五百二十四条商人間の売買において、買主がその目的物の受領を拒み、又はこれを受領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ときは、売主は、その物を供託し、又は相当,の期間を定めて催告をした後に競売に付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売主がその物を供託し、又は競売に付したときは、遅滞なく、買主に対してその旨の通知を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译文:第五百二十四条 在商人间的买卖中,买主拒收该标的物或者无法受领该物时,卖主能委托保管该物、在规定一段时间进行催告之后,能交付为拍卖。这种情况下,卖主托付保管或交付为拍卖时,必须无迟延通知买方该旨意。卖主在限定的条件下才能托付保管和拍卖,即买主拒收该标的物或者无法受领该物时和在规定一段时间进行催告之后,但在两种状况下,买房必须无迟延通知买方该旨意。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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