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测站设定以后,应长期稳定,但当流域水文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在调整重大水文站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必须使水文观测资源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水库正常调度运用,水库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设施,必要时要设立专用通信手段,以保证水文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到上、下游防汛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通信联系畅通无阻。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建立自动测报和预报系统,以提高水库的调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必须开展水文预报工作。各水库编制的水文预报方案须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已使用的预报方案,应根据实测资料积累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实时水文预报,应按照规定发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根据水情、雨情的变化,及时发出修正预报。
第六章 调度管理及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编制本水库调度运用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水库承担的任务,调度运用的原则和要求;
2、主要运用指标;
3、防洪调度规则;
4、兴利调度规则及绘制调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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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文情报与预报规定;
6、水库调度的规章制度。
水库管理单位要依照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编制调度运用计划,包括年、供水期、月(视具体需要而定)的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请水库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五条 重要大型水库,应编制水库调度月报上报水库主管部门。其内容有:
水库以上流域水文实况;
水库调度运用过程及特征值;
下月的水库调度计划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调度值班制度,汛期值班人员应做到: 及时收集水文气象情报,进行洪水预报作业,提出调度意见。
密切注意水库安全以及上、下游防汛抢险情况,当发生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防汛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汇报。
当水库泄洪、排沙或改变运用方式以及工程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大坝和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时,要把情况和上级主管领导的决定,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传达。
做好值班调度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对重要的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要进行录音或文字传真。
严格遵守防汛纪律,服从上级主管总参调度指挥。
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制专职调度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兴利调度事宜。 第三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水库调度运用技术档案制度,水文数据、水文气象预报成果、调度方案的计算成果、调度决策、水库运用数据等,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水库调度一般每年都要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应报水库主管部门备案。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对当年来水情况(雨情、水情、多沙河流包括沙情)的分析;水文气象预报成果及其误差评定;水库防洪、兴利调度,合理性分析;综合利用经济效益评价;经验教训及今后的改进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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