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稀燃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

 
聚乙稀燃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

聚乙稀燃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

(暂行)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2月

目 次

1.总则

2.管道设计

2.1一般规定

2.2管道计算

2.3管道布置

3.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1一般规定

3.2材料验收

3.3存放

3.4搬运


3.5运输

4.管道连接

4.1一般规定

4.2电熔连接

4.3热熔对接连接

4.4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5.管道敷设

5.1一般规定

5.2土方工程

5.3插入管敷设

5.4管道穿越敷设

6.试验与验收

6.1外观质量检查

6.2吹扫

6.3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6.4验收

1. 总则

1.0.1为规范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供气,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表压)工作温度在

-20~40℃万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聚乙烯燃气管道只作埋地管道使用,严禁用作室内地上管道。 1.0.4聚乙烯燃气管道中的管财、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财》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的规定,燃气工程中严禁采用低于PE80管材、管件。

1.0.5承接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应资质。

1.0.6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管道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聚乙烯燃气管道分SDR11和SDR17.6两系列。SDR11系列宜用于输送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态);SDR17.6系列宜用于输送天然气。所输送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1.2输送不同种类燃气的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不同种类燃气的允许工作压力 表2.1.2

注:SDR为标准尺寸比,即: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

2.1.3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煤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2Mpa;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3MP。

2.1.4聚乙烯燃气管道在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还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 表2.1.4


2.1.5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采用黄色管材;低压聚乙烯燃气管道采用黑色加黄色醒目条纹管材;管件颜色宜与管材相同。

2.1.6聚乙烯燃气管道宜采用的管径系列:de400,de315,de250,de200,de160,de110,de63,de32。其中de31更多内容请访问久久建筑网
5、de400规格的管材应有耐快速开裂扩展试验合格证书和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壁厚的验算报告。

注:de为公称外径。

2.2管道计算

2.2.1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2.2低、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其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公式2.2.2-1、2.2.2-2和2.2.2-3确定:


(1) 层流状态:Re≤2100

λ=64/ Re (2.2.2-1)

du

Re= ────

V

(2) 临界状态:2100<Re≤3500

Re-2100

λ=0.3+─────

65 Re-105

(3) 紊流状态:Re>3500

K 68

λ=0.11(── + ── )0.25

d Re

式中λ---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d---聚乙烯燃气管道内径(mm);

K---聚乙烯燃气管道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可取Re---雷诺数;

u---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速(m/s); 2.2.2-2) (2.2.2-3)0.01; (


v---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2/s)。

2.2.3中压管道的允许压力降可由该级管道的入口压力至次级管网调压器允许的最低入口压力之差确定,流速不宜大于25m/s。

2.2.4聚乙烯燃气管道局部阻力损失和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3管道布置

2.3.1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场地下面穿越,不得与其他管线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道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2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 表2.3.2-1


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宜将该段聚乙烯管道改用钢管。

地下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

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2.3.2-2


注:1.表中所列管道至建筑物的外墙的净距,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一般住宅可在建筑物的基础上加大0.5m的要求制定的,对高层或其他特殊建筑物还应视基础的具体情况确定应加大的尺寸数。

2.如受地形限制布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2.3.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2.3.3的规定。

2.3.4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易小于1m;

2. 埋设在非机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8m;

3.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宜小于0.8m。

当采用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可适当降低。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 表2.3.3


2.3.5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尖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他基应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他房沉降措施。 2.3.6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含有冷凝液的燃气时,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一下,并应设置凝水缸。管道坡向凝水缸不宜小于0.003。 2.3.7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中压聚乙烯支管起点处也应设置在阀井内。低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可不设置阀门。


2.3.8管道阀门采用聚乙烯阀门时,阀门(包括放散阀门)埋深不应小于0.8米并砌筑小井保护。带放散的聚乙烯阀门,应设置在偏心井室内。

2.3.9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穿越河底。在加设套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后,穿越河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3.10聚乙烯管道严禁穿越供热管沟。

2.3.11聚乙烯燃气用户引入管道应在距建筑物外墙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调压箱接管应在距箱体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支线钢塑过渡接头应安装在距干线2m以外。

2.3.12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随管线走向宜埋设金属示踪警示带。

3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1一般规定

3.1.1管材、管件应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厂的合格证。

3.1.2管材存放、搬运和运输时,应用非金属绳捆扎,管材端头应封堵。

3.1.3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抛摔和受剧烈撞击。


3.1.4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曝晒和雨淋;不得与油类、酸、碱、盐等其他化学物质接触。

3.1.5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期不宜超过一年。

3.2存放

3.3.1接收管材、管件必须进行验收。先验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各项性能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3.2.2验收管材、管件时,应在同一批中抽样,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 《燃气用地聚乙烯管件》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必要时宜进行全面测试。

3.3存放

3.3.1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3.2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装的 支撑物上或地面上。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当管材捆扎1m×1m的方捆。并且两侧加支撑保护时,堆放高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3m。管件应逐层叠放整齐,应确保不倒塌,并宜便于拿取和管理。

3.3.3管材、管件在 户外临时堆放时,应有遮盖物;在施工现场存放的少量管材,应放在平整的地面上,地面应无尖锐物。


3.3.4管材存放时,应将不同直径和 不同壁厚的管材分别堆放。受条件限制不能实现时,应将较大直径和较大壁厚的管材放在底部,并做好标志。

3.3.5聚乙烯管材、管件的使用顺序应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3.4搬运

3.4.1管材搬运时,必须用非金属绳吊装。

3.4.2管材、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排列整齐。不得抛摔和沿地托拽。

3.4.3寒冷天搬运管材、管件时,严禁剧烈撞击。

3.5运输

3.5.1车辆运输管材时,应放置在平底车上,船运时,应放置在平坦的 船舱内。运输时,直管全长设有支撑,盘管应叠放整齐。直管和 盘管均应捆扎、固定,避免相互碰撞。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管材的尖凸物。

3.5.2管件运输时,应按箱逐层叠放整齐,并固定牢靠。

3.5.3管材、管件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避免曝晒和雨淋。

4管道连接


4. 1一般规定

4.1.1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前应对管材、管件及附属设备按设计要求

进行核对,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凡伤痕超过壁厚10%均应割除。

4.1.2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或热熔对接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热熔承插连接、热熔鞍形连接和粘接。聚乙烯管道与金属管道连接,必须采用钢塑过渡街头连接。

4.1.3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同连接形式应采用对应的专用连接工具。连接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4.1.4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宜采用同种牌号、材质的管材和管件。对性能相似的 不同牌号、材质的管材与管材或管件与管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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