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造价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处理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路施工招投标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首先对实行招投标制对培育和发展公路事业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分析,然后论述了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所存在情况和评标和中标实施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公路 招投标 问题 对策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增大,这给包括公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业主可以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好的建设成果,最终可以实现公路建设事业持续发展;承包商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适当的报价去争取公路工程项目,这是维持承包单位正常运运营的前提条件。
公路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决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工作过程的先后次序。完成一个公路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次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行招投标制,企业必须进入市场,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靠自己的能力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和发展。实行招投标制促使企业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这就要求企业内部要改革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招投标制给企业带来了外部压力,使其产生前所未有的紧迫感、迫使建筑企业必然要注意自身的经营管理,注意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以求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所存在情况
1.存在排他性以及违规性倾向。现在许多国内开展的招投标中依然还存在一些业主对招标进行规避与招投标行业垄断、弄虚作假的现象,以及区域封锁与区域垄断等明显的地方保护行为,并设置较高的门槛,有着排斥其他投标人现象,还有的极少数领导与权力部门进行违法干预工程招投标等一些较为突出性的问题。
2.评标泄密干扰正常的招投标。一般建筑工程评标由其复杂的性质决定,招标人员组织相关人员(投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样的做法虽然为组织的工作带来许多便利,但招标工作人员的泄密将会对招标人进行招标的策略有着严重的干扰,给许多不法的招标人提高那个相互串通进行招标的可乘漏洞。其次,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并没有设置出专家审评专用的休息室,评
审专家们只可以和投标单位在相同场所来进行等待,致使评标人员处于一种开标前泄露的状态,个别的投标人有机会利用开标之前的一些时间,对个别评标的专家成员进行颠倒评审出的结果,这样的现象,对于其他投标单位来说极其的不公平。
3.难以确定合理低价标准。《招标投标法》之中的第41条的条款规定出了,作为投标人中标的条件,也就是合理低价,但在招投标实践的过程之中合理低价通常被理解成为投标的最低价。导致了建筑施工许多的企业反映出合理低价缺少一定可操作性质。因为对于合理低价的本身来说,它只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难以达到一个确定性的准则。对于合理低价在理解上的差异,致使招投标具有了更多暗箱操作的空间。在法律中规定招标价格不应低于成本的价格,这也给合理低价设定了一个底线。但是成本的价格又怎么样确定呢?它又需要由什么人来确定?这又成了招投标中一个崭新的问题。对于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来说,大部分都不进行标底的设置,招投标前后缺少一个公正的机构来对合理低价进行标准的确定。然而对于评标的专家成员来说,他们是随机抽选出来的,并没有针对性质,所以对于一些不确定因素也会非常多。
4.许多正式合同之外的私签合同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过程的时候,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之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及补签合同,同时蓄意强迫中标单位在中标之后带资或垫资来承包工程项目等。对于这种私签合同导致违反招投标法律以及合同法中建筑工程相关规定的部分,很容易导致工程质量上的隐患,这样会同时损害多方的利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时候,有些中标单位进行转包以及违法分包和挂靠承揽等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助长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二、解决工程中招投标领域问题有哪些对策
1.将招投标所依据的法规不断进行完善,同时健全市场运作的平台。在进行功能完善、设施健全以及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时,要对建筑市场的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继续对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完善;而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于招标投标领域执法与监督,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执法队伍的建设,同时严格执法中的纪律,来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执法水平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上来,对于腐败分子或者徇私枉法人员要坚决清除。
2.增强参与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并强化招投标领域人员的自律意识。在招投标领域之中,对于一些投标人数较多的工程项目,需要在资格预审完成后,专门安排投标人员对现场进行单独踏勘,保证投标人员在资格预审合格以后,取得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于一些投标人数较少的,即无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负责招标的人员可以直接来安排投标人现场踏勘。有些答疑工作,可以应用比较现代化的联络手段,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来对投标人所出现的疑问进行解答。同时设立专门评标专家的等待室与通道,确保在开始投标之前,投标人与评审专家成隔离状态;同时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法制纪律。
3.制定有效中标的标准,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在这种时候可以借鉴外国招投标领域的一些做法,需要在行业协会之中定期对于典型工程造价所属的分析资料进行发布,使得专家对于一些相关信息更有效的掌握。并将经济类型的评审专家素质提升到更高阶段,保证参加招投标评审的专家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招投标的有效截止时间设置为30个法定日之内,同时需要聘请多个经济类型的专家对于中标企业要求的一些商务标准进行详细评审,一旦出现专家认为中标的企业履约风险过于高的情况时,则要建议业主和中标的企业签订一个履约担保的合同,不然要建议业主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的单位,同时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将招投标双方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构建科学的运作机制。建设单位对于建设的项目来说,它不仅是资金的供应方,同样也是工程的招标方,在当今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处在一种有利地位。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更需要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一些行为进行加强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护建筑项目中各方的主体利益,来促进建筑行业能够更健康的发展下去。同时需要加强建设单位行为规范建设,将黑白合同签订等违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政府在进行工程的建设投资时,对于法律的遵守要起着带头的作痛,来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机制。
4结论
总而言之,在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中要以积极的方式进行改革,这也是作为规范公路市场体系与整顿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行为的关键举措。建设单位以及监督部门招投标法规遵守情况的监察监督,将违纪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处。如何更好的解决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待于我们的不断探索与认真思考。逐渐随着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不断的完善,我国招投标领域定会走上法制化、规范的道路。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对招标人的管理制度,加强评标人的考核以及培训,提高评标人素质。因此,只有更加全面的提高招、投标的方式,加强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以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规范公路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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