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材料、机械实际业务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材料、机械实际业务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材料、机械实际业务的影响

“营改增”是国家税务制度的重大改革,其核心是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减轻包袱提升企业价值而制定的税务改革。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什么是“营改增”?广义讲就是把营业税收为增值税,税率是11%。

对建筑企业材料费的作用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


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对机械费用的作用

总承包公司成立十年来,施工大型机械实行了统一调配,内部租赁不断扩大购置,基本满足了公司生产需求,外阜项目实行租赁原税率为6%,“营改增”后税收提高了5%。鉴于税率的提高尽可能的使用总承包自己的机械设备,如需外租,要合理提高设备使用率,控制租赁单价,保证机械费用在生产过程中费用不亏的优势。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


增加建筑业税负。

以上是我对“营改增”在建筑行业中材料、机械方面浅薄的看法和认识,望领导指正,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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