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0项目开工前,工程部应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并在项目实施阶段严格执行。基坑类项目监控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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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2015 北京********
4.7.11工程部应做好日常例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再复查是否符合整改要求。另外,在重大节假日来临前或雨季、冬期施工前或关键工序施工时进行集中排查;对于风险较大项目,则必须考虑增加监管力度,必要时派技术人员进驻现场,严格监督关键工序施工质量,避免不按设计施工和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
4.7.12工程部应监督合作单位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搞好技术培训。质检员、安全员、电工、焊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7.13在施工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工程部备案。必要时由工程部安排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会诊,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
4.7.14工程部将根据质量安全检查结果及合作单位对公司管理的配合情况,对其做出表扬、批评、警告、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其他奖励及处罚的决定。
4.7.15工地现场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合作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同时应用最快的方式向经营部及公司领导汇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大事小报,否则公司将给予严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16合作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对劳务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4.7.17合作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劳务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加强用工管理,做到身份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4.7.18合作单位应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公司将对因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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