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应掌握对应的标准
【摘要】:本文通过对修订后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规范,在贯彻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应掌握对应的标准及其条款。
【关键词】: 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对应的标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实施,结束了运行13年JGJ 59-99老标准,新标准基本满足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检查需求,对于推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新标准中提出了116项“应符合规范要求或规范允许范围内”要求,究竟执行什么规范?规范中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我们结合现行有关规范,掌握对应的条款要求来指导现场施工过程监控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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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标准有十个方面的改进,实施中需要加以重视
新标准较老标准相比主要有十个方面的改进,1.增设“术语”章节;2.增设“检查评定项目”章节;3.将原“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一章调整为“检查评分方法”和“检查评定等级”两个章节,并对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4. 将原“检查评分表”一章调整为附录;5.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及分值进行了调整;6.删除“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7.将“‘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改为“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并新增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的检查内容;8.新增“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9.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对检查评分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10.增加了第4.0.1、5.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检查宜归于起重机械之类
1、根据高处作业吊篮特征,它具有起重机械所共有的工作性能和特征以及脚手架系列中没有的安全装置,如,悬挂机构、行程限位块、安全锁、提升机、重锤、靠墙轮、电器控制系统、悬吊平台、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等。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显然高处作业吊篮具备起重机械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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