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北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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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北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文件级别:地方级适用地区:河北发布时间:2011内容简介2011河北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WORD格式部分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三)认定虚假招标投标行为错误给招标投标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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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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